案情简介:
蔡某夫妇原是上蔡村小组的村民,在村里承包了15亩耕地,后来二人到县城某工厂应招,蔡某应聘成功,在工厂工作。几年后,蔡某的孩子大学毕业后也在县城就职。后蔡某的妻子也在县城找到了一份工作。不久,夫妻两人利用多年的积蓄在县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将夫妇以及小孩全家人的户口从农村迁至所购买的县城房子名下。蔡某一家人常年在县城工作生活,节假日偶尔回到村里。村小组得知蔡某夫妇已经将户口迁到县城,决定收回蔡某夫妇承包的15亩耕地。蔡某夫妇认为他们虽然将户口迁到县城,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了他们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收回其已承包的土地。经协商无果后,蔡某夫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村小组收回耕地的决定无效。
裁判规则:
已经取得承包土地的农民进城落户,并不会自动丧失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以农民已经将户口迁入县城为由收回承包地。
法官解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虽然有些农民经商办企业在城市站稳了脚跟,主要以在城市的收入为其生活来源,但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多数存在农忙时兼做农活,农闲时在外打工的情形。由于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存在大量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现象。与此同时,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还处在试点摸索中,国家的居民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土地制度都在改革与完善。进城农民能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广泛关注。
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发包的耕地和草地。由于进城落户将导致承包地被收回,该条规定对农民进城产生了不利影响,这与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户籍改革和城市化发展不适应。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相关规定作出了重大修改,完善了进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措施:1.明确了在农户进城以前,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2.删除了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修改为由进城农民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予以引导支持。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进城农户对其承包的土地有三种处分选择:一是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二是自愿有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三是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转包、入股的形式流转。
总之,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人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包括住所地变更、工作性质变化、户籍迁移等,发包人都不能收回承包人已承包的土地。因此,上述案件中村小组以蔡某一家进城落户为由决定收回蔡某家庭承包的15亩耕地是违法的,该决定应当被撤销。